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审查
信息来源于:邹城在线 发布时间:2010/8/19
服务内容: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公共场所、供水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卫生审查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公共场所、供水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卫生审查
办事程序:
本市行政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公共场所、供水单位(包括自备水)、驻邹有关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,均应向我局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。拟建、改建、扩建及利用原有建筑改造、更新项目的单位,应在工程开工前,把有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表、项目设计书、可行性报告送至市卫生防疫站法制督察科进行审查。建设项目竣工后,应申请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,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。
申报资料:
1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;
2、工程设计书、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(地形图、日照分析、建筑平面、立面、剖面图,工艺设计、设备布置);
3、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、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及卫生审核意见;
4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;
5、市卫生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。
承诺时限:
5个工作日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》、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及实施细则、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》
收费标准:
不收费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公共场所、供水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卫生审查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公共场所、供水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卫生审查
办事程序:
本市行政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公共场所、供水单位(包括自备水)、驻邹有关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,均应向我局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。拟建、改建、扩建及利用原有建筑改造、更新项目的单位,应在工程开工前,把有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表、项目设计书、可行性报告送至市卫生防疫站法制督察科进行审查。建设项目竣工后,应申请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,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。
申报资料:
1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;
2、工程设计书、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(地形图、日照分析、建筑平面、立面、剖面图,工艺设计、设备布置);
3、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、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及卫生审核意见;
4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;
5、市卫生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。
承诺时限:
5个工作日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》、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及实施细则、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》
收费标准:
不收费